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6)094号  发表时间:2006/9/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要求(详见附件1),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重新确定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新标准
我省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调整为每套20元。套内分项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份3元,副本内芯每份3元,副本套(封皮)每个4元,正本外框每个10元。这一新标准从换证工作开始之日,即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二、统一制作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证件的亮证管理,由省局统一制作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各市州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需求数量向省局领购。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各级国税机关在工作中要积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副本套(封皮)和正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全套标准收取工本费;对换证的纳税人则要按分项标准区分是否换领副本套(封皮)和正本外框的需求情况,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四、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川国税发[2006]64号)的要求,采取措施切实方便纳税人,确保换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同时要尽力为纳税人提供公开、公正、方便、快捷的换证工作环境。对2006年8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已收取了纳税人换证的证件工本费的,一律按照新的工本费标准及规范程序与纳税人结算工本费。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
2、《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6]219号)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2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张才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