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6)220号  发表时间:2006/9/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8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对本辖区内2003年来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项目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给予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相应的处罚。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建立税源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税源管理、稽查及日常检查等部门的合作,结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税务管理工作机制。
三、各地应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2003年来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项目税款缴纳清理情况、落实税源信息基础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对外宣传等方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通过行业网报送省局(国际处)。





二○○六年九月一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4日印发
校对:国际税务管理处 莫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