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6)232号  发表时间:2006/9/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升级工作已于近期完成并通过省局检查验收,省局决定于10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试运行。为确保该系统如期推行,现将推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安排
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的推行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培训。省局已于8月24日完成对各市、州局法规科(处)长、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各地应于9月25日前完成对干部的动员培训工作,确保相关的干部了解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的目的意义,掌握升级的内容和操作规程,做到熟练操作。同时,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掌握申报要求及数据填报规定。
第二阶段:用户设置。各地于9月30日前完成系统初始化,将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TAIS)中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信息导入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并完成本单位用户权限和传递关系设置工作。
第三阶段:数据清理。各级国税机应于10月15日前对CTAIS和原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中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进行清理,如属CTAIS中已有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可直接导入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如属CTAIS中没有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则要及时进行核实并将正确的数据信息录入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确保数据清理的真实准确。
第四阶段:数据导入和录入。各级国税机关在10月30前将所清理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全部导入和录入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导入和录入的数据包括:纳税人基础信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税收优惠数据申报信息,税收优惠税额的用途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信息等。鉴于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从10月起试运行,增值税优惠数据需补采集9月份的数据,所得税优惠数据需补采集第三季度的数据,一次性审批的税收优惠数据需补采集今年初至9月底的数据,凡今年下半年以来未在旧系统内采集的数据一律录入新系统。为确保数据信息清理和录入的真实准确,各单位要明确数据信息清理和录入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清理录入制度,确保录入信息的及时准确。
二、推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一个平台。该系统通过对CTAIS和外部信息采集系统所反映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加工和分析,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将税收优惠数据信息进行分类、组合和传递,实现税收优惠信息共享,满足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信息的查询和监控管理,从而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的信息不灵、情况不清、数据不准、措施不力、管理不善等问题。对此,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全面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工作纳入税收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议程,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推行工作的领导,省局决定由张兵副局长和张炜总经济师负责,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计划统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公室和信息中心密切配合,确保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推行工作的落实。各市、州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也必须有专人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利用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的运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税收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三)明确工作职责
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和技术要求高的工作,涉及到税务管理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各单位要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合理调配。政策法规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全面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的组织实施,税政、征收、管理、计统、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具体工作职责: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的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征收部门负责税收优惠申报管理;管理部门负责征管基础数据的清理录入及通过外部审批系统审批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确保征管基础数据信息真实准确;税政部门负责新增和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信息的采集(省局),负责优惠企业税收负担率的确定(市州局),负责税收优惠的外部审批和网上审批,对外部审批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要督促管理部门及时录入,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数据准确和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办公室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推行的对外宣传;信息中心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运行的维护管理和技术保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严格工作考核
为了顺利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严格工作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1、按时完成动员培训,用户设置,数据信息清理、核实、录入和导入工作;采集和录入的数据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2、新出台或停止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本着谁办文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自转发、印发或停止执行之日起10日内将《新增税收优惠政策信息采集表》或停止执行的政策信息通知政策法规处,对停止执行的政策由政策法规处直接录入系统,对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由省局委托眉山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按《新增税收优惠政策信息采集表》中的项目对系统进行编码维护。
3、各单位所属部门工作职能发生变化,工作人员进行调整,要及时对用户权限和传递关系设置作相应调整,确保工作不断档。
4、做好税收优惠数据的分析应用。各地要根据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分析力度,各单位每年至少要撰写1篇评估分析报告,及时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各地在运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过程中,若发现疑难问题,请及时与该系统“在线答疑”进行联系。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1日印发
校对:法规处 张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