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6)237号 发表时间:2006/9/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我省国税机关为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注册登记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交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信息,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管工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9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