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5)175号  发表时间:2005/12/3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制止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报刊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日,中央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和利用职权发行问题。为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报刊管理,防止和杜绝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行为的发生和反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违规违纪发行报刊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中央和总局关于报刊发行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办税过程中,利用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年检、征收、出口退税等任何工作环节强行或变相强行要求纳税人订阅报刊;不得为各类报刊承揽广告,不得收取广告费提成,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通过发文件、下指标,或采取电话通知、召开会议等方式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将应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的各类税法公告、税收宣传资料向纳税人有偿征订;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的办税服务厅,不得代理各类税务报刊的征订发行工作;《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和《中国税务年鉴》不得通过各级税务机关或者办税服务厅办理征订事宜。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认真执行中央和总局报刊发行政策规定,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税务机关的形象,事关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高度,从加强基层建设和维护税务部门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税务报刊管理,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把制止违规违纪参与报刊发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利用职权搞摊派发行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