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使用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715号  发表时间:2006/7/26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涉及发票和税控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票[2006]3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局自2002年8月实施发票改革以来,已经推广使用16余台非国标的税控收款机,税控防伪码由税务登记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时间和税控装置号等加密参数产生。鉴于你局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编码规则与总局全国统一编码规则要求有所差异,对纳税人使用的非国标的税控收款机进行升级的工作量太大,总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使用的非国标的税控收款机中税务登记号码暂不进行调整,税控发票打印的税务登记号码为原号码,同时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建立原税务登记号码与新税务登记号码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