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6)162号  发表时间:2006/11/6  有效性:有效
国税发〔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