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6)238号  发表时间:2006/9/30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和成都卷烟厂生产的“国宝(软红运)”等9个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59号)规定,对你市成都卷烟厂生产的“五牛(软盒黄)、娇子(精品)、娇子(红新)”牌号的卷烟,自2006年8月1日起按以下核定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消费税。


企业名称 卷烟规格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五牛(软盒黄) 25.35(62+22)全包装 17.81
成都卷烟厂 娇子(精品) 24.5(60+24)硬盒翻盖 235.73
成都卷烟厂 娇子(红新) 24.5(60+24)全包装 86.21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川渝中烟工业公司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8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