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071号 发表时间:2006/6/6
有效性:有效
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
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4XZH
CFAS035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合计
270
122
37
l0
57
44
天津
17
0
O
0
15
2
山西
1l
5
0
0
6
O
辽宁
7
1
0
0
6
0
黑龙江
5
5
0
0
0
0
江苏
3
2
1
O
0
0
浙江
30
10
10
O
5
5
福建
ll
7
4
0
0
O
江西
8
4
l
O
2
l
河南
26
15
2
1
3
5
湖北
5
l
0
0
3
1
广东
30
8
5
2
0
15
广西
40
25
1
1
5
8
四川
5
O
0
4
l
0
贵州
13
5
2
0
2
4
云南
40
30
4
0
6
0
青海
4
1
1
0
1
1
新疆
15
3
6
2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