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575号  发表时间:2006/6/1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决定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有关税收问题按照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