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6)064号  发表时间:2006/7/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换证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
全省国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前。各地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情况,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争取党政领导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换证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省局拟定了统一的换证公告文本(见附件1),各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同时制作纸质公告在各办税服务厅内张贴,公告的落款单位统一为“×××国家税务局翻印”,加盖翻印单位的印章;落款时间统一为“二〇〇六年七月”。
(二)换证实施阶段:时间为2006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换证工作是摸清家底、加强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做到统筹安排、精心实施。在换证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要加强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表,确保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禁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同时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纳税人可不更换副本套(封皮)的具体要求,尊重纳税人的意愿,不搞一刀切。鉴于这次更换的税务登记证件是由总局集中印制统一分发的,因此换证时可能出现登记填表与签收核发证件的时期不同步,请各地向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和具体衔接工作。对换证工作中出现的其它新情况、新问题,各地也要注意收集,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以保证整个换证工作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并编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换证统计表通过征管报表软件统计上报,其表式及填报口径请在省局征管处公告栏下载),各单位的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务必于2006年12月20日前通过行业网上报至省局(征管处)。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均属于应到国税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包括现已办理税务登记和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从2006年8月1日起,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并开展税务登记换(验)证工作,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
三、关于免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对按规定享受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凡属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且截至2006年8月1日核发日期未满三年的,在换证时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截至2006年8月1日核发日期已满三年的,在换证时则应按规定交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对2006年8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仍然享受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政策,各地所需的免费税务登记证件仍按照现行操作程序到省局领取。各市州局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核发免费税务登记证件的统计情况,凡不按规定上报核发免费税务登记证件统计情况的,省局将予以通报。
(二)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交纳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再另行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关于纳税人亮证经营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将税务登记证件的正本配上外框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2、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表样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2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张才俊
附件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30日止,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均属于应到国税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包括现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和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同步开展换证工作。从2006年8月1日起,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外,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二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国家税务局翻印
二〇〇六年七月






附件2: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表样
编报机关: 单位:户,万元

序号 类别 2005年底税务登记户数 新核发税务登记证户数  
清理出的漏管户  
清理出的税额  
滞纳金 罚款
项目 发证户 未发证户 其中:国地税共同登记户 发税务登记证户 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户 其中:国地税共同登记户 偷税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合计
顺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合计                        
2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3 集体企业                        
4 股份合作企业                        
5 联营企业                        
6 其中 国有联营企业                        
7 集体联营企业                        
8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9 其他联营企业                        
10 有限责任公司                          
11 其中 国有独资企业                        
12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3 股份有限公司                        
14 私营企业                        
15 其中 私营独资企业                        
16 私营合伙企业                        
17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8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 其他企业                        
20 小计                        
21 港澳台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                        
22 合作经营企业                        
23 独资经营企业                        
24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5 小计                        
26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8 外资企业                        
29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 小计                        
31 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                        
32 外国企业                        
33 个体经营                        
34 非企业单位                        
35 其他                        
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