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宜宾大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6)156号  发表时间:2006/6/15  有效性:有效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宜宾大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经审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规定,同意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税率15%。执行时间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起计算。
特此批复。
附件: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5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熊 琦
附件: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宜宾:
1、宜宾大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2、宜宾威力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