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6)163号  发表时间:2006/7/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开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新版《机动车发票》为一式六联电脑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为黑色,发票监制章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由省局统一在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联和抵扣联套印“发票监制章”。
四、《机动车发票》不得使用手工填开,各地要做好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开票软件的培训工作。不具备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发票》。
五、《机动车发票》由省局统一配售,各市、州国税局领购时,需按规定向省局填报请领单。今后,各市、州国税局应于每年5月和11月向省局上报所需半年用票量,并按上报数量一次性领购。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新版《机动车发票》的监督管理,机动车销售单位要按规定使用、开具、保管《机动车发票》,凡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查处。
七、我省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8]148号)同时废止。各地国税机关应对机动车销售单位未使用完的和税务机关库存的旧版《机动车发票》按规定进行清理缴销。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省商务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工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3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