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报
文号:川国税函(2006)174号  发表时间:2006/7/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发票是记录生产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始凭证,它不仅是财务管理核算和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计税和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强化其以票控税功能,是保证税收收入的重要途径。总的来看,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各环节日趋完善,但是普通发票管理薄弱,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的现象,国税机关、定点印制企业、发票使用单位三个环节均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各地高度重视。首先,少数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票库安全防范隐患较多,普通发票丢失、被盗、霉变、损毁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个别定点印制企业配合税务机关严把发票关口的意识淡薄,对联系印制企业经营性收款收据的情况不向国税机关主动报告,甚至违规承印有关凭证,扩大了发票管理的漏洞;第三,部分企业集团在利益驱动下,擅自印制收费收据代替普通发票,从全省情况看,水、电、气行业,尤其是电力部门多次发生有关问题,并具有蔓延趋势,这对普通发票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所冲击;第四,社会各界尚未形成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普通发票制假售假、倒买倒卖行为较为猖獗。
以上情况表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形势不容乐观,强化普通发票管理必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作为税收源泉控管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认真执行国家发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不断改进管理手段,同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特别要联系本地实际,针对普通发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以票控税”措施,有效遏制利用普通发票偷逃国家税款情况的发生。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在持续广泛地开展发票宣传活动的同时,严厉打击和查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对逾期不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其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凡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造成偷税的,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普通发票审批、印制、发售、保管、核销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发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对于因发票改版换版而作废的普通发票,应及时按规定统一销毁;发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被盗事件,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对瞒报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整顿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各市、州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环节的控管,确保普通发票印刷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票意识淡薄,有不良记录,以及管理混乱,安全保密不到位的印制企业要限期整顿,敦促其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省局将对全省定点印制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实行动态管理。



二○○六年七月十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4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