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813号  发表时间:2006/8/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