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6)195号  发表时间:2006/8/1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6]11号)的规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依法做好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二、县(区)级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保证金收取业务,应首先由综合业务部门对收取事由、收取额度等事项进行审核,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经县(区)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办税服务厅负责收取保证金,出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在10天内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计统部门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县(区)级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保证金支付业务,综合业务部门应凭纳税人的申请及税源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经县(区)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办税服务厅在当日或次日办理支付手续。纪检、检察部门负责对发票保证金的收取、缴销、缴库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发票保证金的清理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填制《发票保证金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于12月31日前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6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胡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