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1183号  发表时间:2006/12/6  有效性:有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