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159号  发表时间:2006/11/21  有效性:有效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丰田


CFA5024XZH

CFA5035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CA6510B


合计

277

80

72

21

33

33

38


北京

4






4


河北

8

5

2




1


山西

26

3

3

1

5

13

1


内蒙古

35

6

10

6

3

8

2


辽宁

3


2




1


大连

2


2






吉林

17

5

8


l

1

2


黑龙江

3






3


江苏

6

1

2


2


l


浙江

31

12

8

2

5

3

1


安徽

3

1

l




1


福建

8

4

3




l


江西

1






1


山东

5


1



3

1


河南

16

6

6

2


l

1


湖北

7

6





1


湖南

l






1


广东

1






1


广西

l






l


海南

1






l


重庆

4

3





l


四川

2l

12

l

6

l


1


贵州

1






1


云南

36

12

8

1

14


l


西藏

1






l


陕西

1






1


甘肃

1






1


青海

1






1


宁夏

1






1


新疆

2l

4

8

2

2

4

2


新疆兵团

9


7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