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宏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6)246号 发表时间:2006/11/13
有效性:有效
凉山州、广元市、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四川宏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首次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凉国税发[2006]58号、广区国税发[2006]56号、广区国税发[2006]54号、武侯国税发[2006]27号)经审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规定,同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附件: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名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名单
凉山州;
1、四川宏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广元市:
1、西南电力科技咨询开发公司广元分公司
2、四川寅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
1.成都百康医药工业药理毒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