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盐边县鹿游箐大地水电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6)267号  发表时间:2006/11/6  有效性:有效
攀枝花市、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盐边县鹿游箐大地水电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盐国税发[2006]24号、凉国税发[2006]56号)。经审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规定,同意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税率15%。执行时间从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时开始计算。
特此批复。

附件: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攀枝花市:
1、盐边县鹿游箐大地水电有限公司

凉山州:
1、会东县得能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