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越西县合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盐边县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6)326号  发表时间:2006/12/20  有效性:有效
凉山州、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越西县合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凉国税发[2006]60号)和《关于盐边县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盐国税发[2006]37号)。经审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规定,同意越西县合丰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盐边县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税率15%。执行时间从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时开始计算。
特此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