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1142号  发表时间:2006/11/3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