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6)166号  发表时间:2007/1/1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2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局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和具体规定,正确掌握新《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相比较发生变化的内容;二要严格按照省局、市局的文件精神,统筹抓好各业务科室、税源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的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三要采取多种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办法》精神,并做好政策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申报制度的新规定,确保《办法》精神的顺利贯彻落实。
二、关于定额执行期限问题
各局可根据本地征管实际情况,本着对个体税源加强管理、严格监控的原则,自行确定定额执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凡执行期为一年的单位,要上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三、关于委托银行办理税款划缴问题
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纳税,我市将在保留目前定期定额户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和通过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委托银行通过税款预储账户代为划款的税款缴纳方式,具体操作流程市局将随后下发。各局要与当地所选择的银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四、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文件明确的有关条件,确有必要执行简并征期方式的地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探索,根据纳税人的信誉度实施减并征期。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按季实施。各区(市)县局推行减并征期要进行充分论证和测试,并报市局审批。
五、关于统一文书问题
根据综合征管软件V2.0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精神,各局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在总局和省局没有制定新的规定之前,目前各局必须使用的文书包括:《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个体经营)》、《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