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167号  发表时间:2007/2/1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积极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税务总局拟定了《车船税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向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