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224号  发表时间:2007/2/15  有效性: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