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证据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6)119号  发表时间:2006/12/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证据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反馈。

附件:常见涉税问题稽查取证参照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证据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称税务稽查证据是指税务稽查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用以证明被检查的对象有无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材料。
第三条 税务稽查证据的取证主体为各级稽查局。
第四条 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税务稽查人员,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五条 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应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
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要改变原决定,可以在重新作出决定前进行调查补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稽查局不得自行调查补证。
第六条 各级稽查局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依法实行回避、保密制度。


第二章 税务稽查取证原则
第七条 税务稽查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真实性是指稽查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关联性是指稽查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合法性是指稽查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种类,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
第八条 稽查局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公正、全面、准确、及时。收集证据时不能带有个人的好恶或偏见,要充分地依据客观事实,尽量做到全面、完整,只要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有利无利的证据都要收集。
调查取证应有一定的计划性,有目的地进行。对证实什么问题,从哪些方向、方面、渠道收集证据,实施步骤、先后顺序,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可能出现什么异常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等,应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取证方案。
第九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查处应当重事实,重证据, 禁止无证据定案。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隐匿、毁弃证据。
第十条 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取证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证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实行引供、诱供、逼供以及其他非法的手段。


第三章 税务稽查证据的种类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证据包括下列七种:书证,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包括电子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第十二条 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税务稽查书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资格类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以及税务检查人员调查涉税案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按制作方法书证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抄录本、译本以及复制件、复印件、摘抄件等。
第十三条 物证是指以其形态、质量、规格、位置、特征等能够证明税案事实的实物或者痕迹的客观实在物,是能直接证实税案事实的重要证据。税案物证包括:伪造、变造账簿、凭证及作案工具,以及伪造的证书、伪造的发票、虚开的发票、非法印制发票的模板和机器、防伪标志、发票监制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被查对象就税案事实向办案稽查局作的叙述或承认。
第十六条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光盘、计算机以及其他可视可听的科技设备储存的用以证明税案事实的电子音像信息资料。税案视听资料包括:电子计算机、磁盘、光盘、优盘储存生产经营的真实的资料和数据;以原声原貌再现税案情况的录音、录像、相片等。
第十七条 鉴定结论是指税务稽查局委托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者专门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技能,对税务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得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当场进行调查取证时,或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第四章 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证据收集是指税务稽查局派出的检查人员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内,为查明涉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获取税务稽查证据的活动。
第二十条 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权限,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税案调查取证时, 证据数量较少的,应全部取证;证据数量较多,且属证明同一违法事实的同一种类证据时,可进行抽样取证,并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统计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提取书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尽可能地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复制包括复印、打印、备份等),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此件由×××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保存在我××处”的字样,签字盖章或押印。复印的资料数量较少的,应逐页签字确认;资料件数或页数较多的,应在首页签字确认,并注明取证时间、取证人、总页数等相关情况,逐页编注页码,加盖骑缝章,也可使用《证据复印笔录》,按要求注明有关情况。
需要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发票和其他证据原件的,可以用《发票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
(二)书证一律按A4纸的大小规格整理制作,原件规格不相符的,应进行缩印或者扩印,不便缩印的可按A4纸的大小规格进行折叠。
(三)提取财会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取物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尽可能地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提取原物应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提取其中的一部分,但应当附全部原物的清单及有关说明,并经原物所属单位有关人员核对无异后加盖公章。
(三)提取物证时,当事人、当事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近亲属或者见证人应在场。
第二十四条 税务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提取证人证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二)应当由证人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二)属于当事人直接提供的申辩、说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字或者押印;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加盖单位印章。
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检查人员应当帮助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及检查人员共同签字或者押印。
(三)如当事人认为陈述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更改陈述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
当事人陈述时,税务机关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取视听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的正本。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二)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原有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调取计算机数据盘时,应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件名和读取密码;对收集的计算机数据,应先将两份该电子数据分别转入到存储介质,然后将其中一份该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税务检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带回单位保存;对另一份相同内容的存储介质由税务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将有价值的电子数据打印出来后,到涉案企业予以固定)。对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如果涉案企业不予承认,税务部门可用前期封存在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与涉案企业进行对质,并请公证部门到场公证。
调取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账簿、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的基本要求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取的鉴定结论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二)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
(四)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五)对鉴定情况和结果进行的论证。
(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复核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七)明确的鉴定结论。本条(一)至(六)项所列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制作现场笔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税务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
(二)应当全面、客观,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三)制作完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询问(调查)笔录》统一格式的税务执法文书,并由专人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记录,也可现场录入计算机后打印制作。
(二)询问笔录应当对被询问人个别进行。询问前,检查人员先应向被询问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并以规范准确的语言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作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记录在案。
(三)询问开始时,记录人应当在《询问(调查)笔录》上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以及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情况。
(四)《询问(调查)笔录》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询问人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五)记录时,应当做到所记内容准确、客观、真实、具体,符合被询问人的意思表达,不得随意取舍,不得剖析译释。必要时可结合现场录音辅助和佐证询问笔录。记录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提问时需要向被询问人出示书证、物证等有关证据的,均应记录有关过程和问答情况。
(六)询问完毕后,《询问(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当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场向其宣读;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允许其补正或者更改;补正或更改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处押印确认;被询问人认为全部笔录无误后,应在笔录最后一次回答的次行上签署“以上笔录全部看过,情况属实”,并签名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押印的,应当注明原因。
(七)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按顺序填写完整的笔录页码编号,由被询问人在每一页页码处押印,并在页和页之间按骑缝指印。询问人、记录人应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署日期并签名,不得相互代签名。使用计算机录入的笔录,不得以打印姓名代替本人签名。
第三十条 对需要向被检查对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的,可以采用派人外出调查取证或者通过协查的方法取得证据。
(一)需要提取的证据在本税务机关管辖区内的,若被调查对象属所管纳税人,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说明调查的事项、配合取证的法定义务、责任;若被调查对象属本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检查人员应当办理《介绍信》等书面文书,调查取证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书面文书和《税务检查证》并说明调查的事项、配合取证的法定义务、责任。
(二)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派人外出调查取证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与证据所在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办理《介绍信》等书面文书,检查人员到达证据所在地后向税务机关出示书面文书,请求协助调查取证;协查取证的,可通过书面委托方式请证据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取。
第三十一条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以及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检查人员应在查询前出示《税务机关检查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和《税务检查证》,并向其说明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提供证据资料的,稽查人员要问明情况,要求应提供证据资料的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对既不提供证据资料又拒绝书面说明原因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制作现场笔录或录音、录像,并邀请相关见证人签字、签章。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三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7日内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提取证据时,需要当事人签字押印确认而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制作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说明,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或税务检查人员签名和签署日期予以证明。
(二)由具备公证资格的部门和人员,对其拒绝签字押印的证据材料及过程进行公证。
(三)其它有效方式。
第三十六条 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稽查终结后,应按查明的不同涉税违法事实分别制作《税务稽查底稿》并排序编号,《税务稽查底稿》的排序编号应与稽查报告中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问题)的序号一致。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应按涉税违法事实(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排序,分别附在相应《税务稽查底稿》后。
对取得的证据材料也可用证据清单的形式进行归集,证据清单应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数量、证据种类、证明的涉税违法事实(问题)等内容。一个证据可证明多个不同涉税违法事实(问题)的,应复制归集到相应《税务稽查底稿》后,并在复制件上注明原件归集在何处。取得的账页、统计表、合同等书证,应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数据、关键字句,用红笔划线醒目标识。
第三十八条 调查取证完毕后,检查人员在向审理部门移交证据材料时,应填写《案卷资料移送卡》,记明证据材料的名称、编号,有附件的,同时记明附件名称与数量。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在《案卷资料移送卡》上签名,并注明移交日期。

第五章 税务稽查证据的审查认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进行审查,未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条 审理人员应当逐一审查检查人员收集的全部证据,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四十一条 审理证据应注意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到位,该取且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取得;二是取得的证据真实有效;三是共同印证一个违法事实的证据之间应相互联系。四是各项计税依据数额的产生,税率的适用,计算方法,税额的计定均准确无误。
第四十二条 证据审查可采用个别审查、比较印证、综合分析等方法,必要时可以对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
第四十三条 审理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四条 审理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
(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和性质。
(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
第四十五条 审理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三)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取证手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证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
(六)取证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税案定性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明材料。
(五)被查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被查对象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印件。
(六)被被查对象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出具未签名押印的证明文书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十七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税案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证明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税案在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个人自行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三)税案在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四)税务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正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印件和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转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五十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五十一条 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纳税证据,明确表示认可的,审理人员可以直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实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认定: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四)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二)、(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不应当采纳。
第五十四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税案定性依据:
(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单方证言、陈述、申辩和询问笔录。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印件或者复制品。
(五)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性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经审理否定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对新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并对原拟定处理、处罚决定进行更改。
第五十六条 对书证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书证是否伪造。
(二)审查书证是否具备法定形式。
(三)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有错误。
第五十七条 对物证应主要审查其来源,查明物证的形成过程和原始出处,防止把伪造、冒充的物证和痕迹作为证据。
第五十八条 对视听资料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直接记录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原始视听资料,还是以后根据原始视听资料复制的。
(二)有无裁剪和伪造的痕迹。
(三)当事人有无异议。如发现疑点应交有关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十九条 对证人证言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证人的主观情况,即审查证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记忆力、理解力、感觉力和表达能力如何,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证人平时是否诚实守信等情况,来确定其可靠性。
(二)分析证人证言的背景,即证人看到或听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时的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当事人吐字是否清晰,以及证人对当事人的地方口音是否熟悉,环境是否嘈杂等;证人知道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到作证所经历的时间长短;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证人在作证前是否受到暴力胁迫和利诱欺骗。
(三)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即证人遣词造句与其智力水平、文化程序是否相称,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一致;不同证人就同一事实所提供的证言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并且没有发现证人串供的情况,则证言具有较大的可靠性;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当证言自身或者与其他证据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第六十条 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审查时,主要应找出其陈述中的矛盾点、对立点予以重点审查,主要看当事人之间有无串通起来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对鉴定结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亲朋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作出公正结论的社会关系;是否受到行政压力、暴力胁迫或者收受贿赂等。
(二)鉴定人的选择是否恰当。
(三)鉴定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四)鉴定使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五)鉴定结论是否合乎逻辑,论据和结论是否矛盾。
第六十二条 对现场笔录应主要审查其是不是如实地反映了现场或者物证的情况,是否有遗漏,当事人对笔录是否有意见,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第六十三条 税案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或证据不符合要求,或因证据不全不能认定涉税违法事实的,应当根据案情的需要报经局长批准,退回检查部门限期重新取证或补充取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证据规范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证据规范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常见涉税问题稽查取证参照标准
一、涉税基础资料
序号 资料种类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 纳税主体及资格 纳税人营业执照和业主居民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资格证明等;涉嫌构成犯罪拟移交的案件,还应收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证明
2 纳税申报及统计 经被查单位盖章或业主签字、押印认可的《检查期纳税申报、应缴税金和已交税金与帐列数据统计对照表》。涉嫌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及其他大案要案应取得《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纳税人应交、已缴税金明细账等
3 财务报表及附件 检查所属期间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常见增值税类问题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 帐外销售 1.反映销售的证据
如帐外帐、购销业务笔记、销售单据、银行存款、现金收款记录、有关合同协议、书函等;
2.反映货物发出的证据
如送货单、出库单、货物出厂门卫记录、货物运输凭据、货物盘存记录等;
3.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未如实申报的陈述意见;
4.制作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有关人员等;
5.购货方的购进货物记录、货款往来记录、购销合同,如果是零售企业应对购货个人或单位进行抽样取证;
6.对帐外经营的关键证据或可能灭失的重要证据,可进行公证或提请公安机关调取;
7.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应取得鉴定结论。
2 已实现销售未申报纳税 1. 反映销售已实现的证据
从纳税人的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明细帐中,调取能证明其销售已实现的记录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反映货物已发出的证据
货物出库记录及相关出库单据,购货方收到货物时的确认证明,如在送货单上的签收盖章等;
3.有关合同协议、书函及凭证的复印件;
4.应交税金明细帐及资金往来账簿的复印件;
5.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如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未申报陈述意见;
6.能相互印证的当事人陈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3 视同销售,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反映视同销售的证据
(1)反映视同销售行为发生的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证明其行为符合视同销售的出库单据等复印件、交付他人代销的代销清单及代销合同、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捐赠协议、个人消费单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2.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
(2)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的陈述意见;
3.相关印证证据
佐证其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对方收到货物的相关证据复印件,股东、投资者的证言材料等。
4 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反映货物发出的证据
反映货物发出的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发货单、出库凭证等 ;
2.反映换入货物的证据
入库凭证、货物换入的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合同等复印件;
3.反映抵偿债务的证据
对应的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合同等复印件;
4.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
(2)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的陈述意见;
5.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主要应询问交易过程,交易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
6.以物易物及以货抵债的合同、协议等证据资料的复印件;
7.确定换出货物计税价格的证据
当月、近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的确定。
5 收取各种价外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反映收到价外费用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2.证明其收取的费用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有关的合同、协议等;
3.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
4.当事人对价外费用未计收入申报纳税的陈述意见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6 收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反映收到款项的证据
(1)收取不符合规定条件代垫运费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2)应收款明细账或银行存款明细账;
(3)运输发票是否申报抵扣的情况;
2.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
(2)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的陈述意见。
7 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反映货物销售的证据
反映货物发出的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发货单、出库凭证等;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
(2)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的陈述意见;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7 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3.反映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证据
(1)销售给其它单位的同类产品同期价格、销售给同一单位的同类产品以往价格与明显偏低价格的比较计算表;
(2)企业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陈述意见;
(3)证明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或进价的证据,商贸企业应有购进货物的价格依据(如购货发票等),制造企业应有产品成本表;
4.反映收到货款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反映收取价款的复印件;
5.确定其销售额的证据
确定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的证据;
6.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8 关联企业、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在单位领取材料等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反映发出材料等的证据
相关原材料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发货单、出库凭证等;
2.反映领用材料等的证据
关联企业、下属独立核算企业领取材料及其资金往来帐、记帐凭证、原始凭证;
3.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
(2)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的陈述意见;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5.其他证据
录音、录像及视听资料等。
9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1.反映经营范围的证据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反映应税销售额的证据
主营业务收入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有关部分的复印件,并测算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混合销售额的比例;
3.反映混合销售行为取得销售额的证据
混合销售行为实现记入的相关科目(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及冲减的其它科目的总账、明细账、部分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
(2)未申报陈述意见;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0 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反映销售收入证据
收入总账、明细账、计算有误的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2.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
(2)计算错误、未申报陈述意见;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1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头大尾小发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反映货物发出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证据
货物发出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等复印件及销售科、仓库保管处发货单、出库凭证,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及支付情况的证据;
2.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纳税申报复印件或申报情况汇总表;
(2)未申报陈述意见;
(3)应交税金明细账复印件及计提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3.反映收到款项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反映收取货款的复印件;
4.反映发票头大尾小的证据
同一张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的复印件;
5.言证
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询问开头大尾小发票的经过、动机。
12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额 1.反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证据
(1)抵扣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2)“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调取用于抵扣的虚开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核实填开内容是否与对方税务机关提供的记账联、存根联信息一致,是否为“阴阳票”、“头大尾小”票,并取得其复印件;
3.核实货物交易真实性,提取对应业务的购销合同、记帐凭证、货物运输方式及凭证、货物入库单、货物明细帐、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必要时需到银行查实并由银行出具该笔业务的付款证据资料);
4.有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及购货方的自述材料,应说明该笔业务的联系人、经办人、受票经过、付款方式、货物运输方式等整个购销过程的有关情况,以及购货方是否知道供货方提供发票为非法手段取得(是否善意);
5. 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查实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的证明。
13 取得未按规定填开的抵扣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额 1.反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证据
(1)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相关资料复印件;
(2)“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反映抵扣凭证未按规定开具的证据
未按规定开具的抵扣凭证复印件,数量较多可分问题类型抽样取证,并附纳税人签字盖章认可的汇总统计表;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4 外购货物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取得红字专用发票未作帐务处理 1.反映发生退货或折让的外购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证据
(1)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相关资料复印件;
(2)“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反映外购货物退货或折让的证据
(1)取得的红字发票;
(2)购进货物的出库单等证明出库的资料;
(3)发生退货或折让的协议或情况说明等;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4 外购货物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取得红字专用发票未作帐务处理 (4)收到退货或折让款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如银行存款或现金账簿);
3.纳税人未做帐务处理冲减进项税额的自述材料;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5 从供货方取得的各种返还收入,末冲减进项税额 1.反映购进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证据
(1)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相关资料复印件;
(2)“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反映取得返还收入的证据
反映取得返还收入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营业外收入或现金日记账、往来账);
3.取得返还收入的有关协议书,重点核实是否与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挂钩、成比例;
4.反映未冲减进项税额的证据
(1)取得返还收入所作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及原始资料复印件;
(2)“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明细账;
(3)相关自述材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6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运费,未转出进项税额 1.反映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及运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证据
(1)反映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申报资料复印件;
(2)“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明细账;
2.反映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时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证据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领用时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7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转出进项税额 1.反映购进货物、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证据
证明购进货物、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相关资料(有关说明、报告等);
2.反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产品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证据
(1)反映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申报资料复印件;
(2)“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明细账;
(3)能佐证非正常损失未转出进项税额而购进时已申报抵扣的当事人陈述;
3.反映未作进项转出的证据
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
(1)购进货物价格的相关资料(购货发票等);
(2)在产品完工率、耗用外购货物占产品总成本比率的相关资料(企业提供说明资料或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3)计算综合扣除率所需的相关资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8 取得虚假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虚假运输发票复印件;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证据:如应交税金明细帐、记帐凭证、当月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等;
3.制作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重点询问取得运输发票的过程,包括:运输业务发生的时间,运输货物的名称、吨位,运输业务的起运地和卸货地,承运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支付运费的情况,是否属支付手续费购买的虚假运输发票,是否属承运人在别的运输企业代开的发票;
4.运输费用支付的原始凭证,调查是否存在采取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假运输发票的情况;
5.运输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证实为虚开的运输发票的证明材料。
19 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1.反映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证据
(1)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申报资料复印件;
(2)“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反映已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的证据
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时作出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3.反映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证据
4.反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资料
(1)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资料;
(2)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资料;
(3)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资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三、常见消费税类问题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1.反映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证据
(1)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领用时所作账务处理所在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产品出库单据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2.其他相关资料
(1)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相关资料;
(2)同类消费品生产成本的相关资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消费税 1.反映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证据
(1)收入情况的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销售收入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等);
(2)同类消费品正常销售价格的相关资料;
(3)企业自述售价明显偏低原因的材料;
2.其他相关资料
(1)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相关资料;
(2)同类消费品生产成本的相关资料;
(3)是否属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2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消费税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申报缴纳消费税 1.反映收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证据
(1)收取包装物押金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等);
(2)有关收取酒类包装物押金的协议、证明等复印件;
2.反映收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证据
(1)企业自述材料;
(2)“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4 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依据、税率适用错误,少申报缴纳消费税 1.反映已申报消费税的证据
(1)申报缴纳消费税相关申报资料复印件;
(2)“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
2.反映计税依据、适用税率错误的证据
(1)销售酒类产品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反映酒类产品类别的相关资料;
(3)计提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所在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4)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5 零售环节取得铂金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1.反映零售环节铂金收入实现的证据
(1)收入实现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证明货物发出的相关资料(库存商品明细账、出库单等);
(3)反映收款的相关资料(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收银发票等);
2.反映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证据
(1)申报消费税相关资料复印件;
(2)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
(3)企业未申报纳税的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6 生产企业销售实木地板,少计提、少申报缴纳消费税 1.反映销售实现的证据
(1)销售实木地板时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证明货物出库的相关资料;
(3)证明收到货款或应收账款的相关资料(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等);
(4)企业内部自制的收款收据等凭据;
2.反映少计提、少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证据
(1)申报消费税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6 生产企业销售实木地板,少计提、少申报缴纳消费税 (2)“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及对应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3)企业少申报纳税的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四、常见企业所得税类问题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 取得应税收入不入帐,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反映账外收入实现的证据
(1)账外收入记录的复印件(账外账、记录本等);
(2)从银行调取的反映收到货款、应税劳务款项的资金往来记录;
(3)反映购方购买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情况说明;
(4)反映货物出库的相关资料(自制出库单、门卫记录等);
(5)购销合同;
2.反映账外收入未入账的证据
(1)销售收入明细账;
(2)企业自述材料;
3.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未申报纳税的自述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1)本企业同类产品或应税劳务销售价格的相关资料;
(2)同类产品生产成本或货物购进价格的相关资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 将应税收入记入往来帐户或其他科目,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反映收入实现的证据
(1)收到货款、应税劳务款项的资金往来记录(银行存款及现金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等)、 应税收入记入有关往来账或其他科目对应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有关收入的合同、协议等;
2.反映申报应纳所得税额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未申报纳税的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 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反映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2.证明是关联企业的证据
(1)购销业务往来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购销合同或协议;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3 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证明其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的相关资料;
(4)证明其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的相关资料;
(5)证明其在利益上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资料;
3.其他相关资料
独立企业之间同类业务往来作价的相关资料;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4 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反映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的证据
(1)“固定资产”及“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明细账及对应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2)固定资产盘盈表等反映固定资产盘盈的相关资料;
(3)“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反映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未如实申报的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5 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反映接受货币性捐赠的证据
(1)接受捐赠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包括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待转资产价值、资本公积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2)接受捐赠的合同或协议;
2.反映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6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反映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证据
(1)接受捐赠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待转资产价值、资本公积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2)接受捐赠的合同或协议;
2.反映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未如实申报的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7 汇兑损益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未申报纳税的自述材料;
2.反映实现汇兑损益的证据
(1)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发生当日和期末的市场汇率;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7 汇兑损益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2)产生汇兑损益相关账户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3.反映财务费用发生额的证据
财务费用及本年利润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8 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反映已核销的坏账收回的证据
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反映坏账准备发生额的证据
(1)核销坏账损失时的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坏帐准备账户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反映收到款项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及对应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未如实申报的自述材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9 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反映以前年度利润增加的证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及对应科目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0 对外投资收益,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反映对外投资的证据
(1)与投资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等复印件;
(2)明确投资所占比例及企业对投资采取的核算方法;
2.反映被投资企业盈利的证据
(1)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及相关损益类账户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宣告分配利润相关资料复印件;
3.反映收到或享有投资收益的证据
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及对应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1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反映应付款项无法支付的证据
企业无法支付应付款项的陈述意见;
2. 反映应付款项未支付的证据
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资本公积及相关损益类账户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1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始凭证的复印件;
3.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2 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证据
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名册、统计表复印件;
2.反映提取及发放的工资及“三费”总额的证据
(1)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未通过以上账户实际列支的工资、“三费”证据的复印件;
3.计算超过标准需调整的工资及“三费”
比较计税工资与“三费”和企业实际列支的工资与“三费”总额,计算出超过标准需调整的部分;
4.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3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未计入工资总额,未作相应纳税调整 1.反映企业已作调整的工资总额的证据
应付工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反映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调整的工资的证据
(1)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可制作企业签字认可的统计明细表;
3.计算超过标准需调整的工资
比较计税工资与企业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计算出超过标准需调整的部分;
4.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未如实申报的自述材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4 实行“工效挂钩”核算办法的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采取“工效挂钩” 办法核算工资的证据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工效挂钩”指标的文件及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情况;
2.反映企业相关指标增长幅度的证据
(1)相关部门的鉴定或确认书;
(2)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3.反映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证据
企业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账户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
4.反映企业实际计提的工资总额的证据
应付工资、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4 实行“工效挂钩”核算办法的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未作纳税调整 5.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证据
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及现金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6.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7.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5 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证据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
2.反映业务招待费支出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
3.反映企业销售收入净额的证据
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及销售折扣、退回相关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6 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实际列支的广告费的证据
营业费用(广告费)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反映广告费支出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证据
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其它反映销售收入实现账户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反映以前年度未扣除完的广告费的证据
以前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广告费扣除台账复印件;
5.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6.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7 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实际列支的业务宣传费的证据
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反映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证据
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其它反映销售收入实现账户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7 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未作纳税调整 4.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8 有关费用等项目不能提供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凭证不真实合法的证据
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有关部门对凭证的鉴定或确认;
2.反映已记入有关费用的证据
有关费用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19 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法的证据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法的说明;
2.反映企业实际提取的折旧额
累计折旧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并与按税法要求的折旧方法提取的折旧相比较;
3.反映申报情况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0 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证据
企业股份制改造时,资产评估增值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
2.反映对增值部分提取折旧的证据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1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实际发生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有关成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反映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记入相关账户的证据
固定资产、超过可收回金额计入当期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取得固定资产时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确定固定资产原值);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21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4.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或者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或者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的证据;
5.固定资产卡片,判断是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还是日常修理的证据
6.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7.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2 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资本性支出的证据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
2.反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的证据
购置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
3.反映支付款项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反映支出在税前扣除支付款项的证据
资本性支出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记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5.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6.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3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借款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证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相关借款合同、协议、文件等复印件;
2.反映支付借款费用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反映借款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证据
借款费用记入财务费用等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4 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融资租赁费的证据
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反映支付融资租赁费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反映支付融资租赁费在税前扣除的证据
融资租赁费记入成本费用相关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24 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4.反映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证据
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5.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6.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5 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开办费发生的证据
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反映支付款项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反映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的证据
管理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6 预提费用、暂估费用等年终未结转,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计提预提费用和暂估费用的证据
预提费用、相关暂估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反映年终未结转预提费用和暂估费用的证据
预提费用、相关暂估费用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注意其年终借方余额 ;
3.反映支付费用的证据
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7 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发生财产损失的证据
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其它应收款、管理费用等与财产损失相关的账户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相关部门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鉴定、结论等复印件;
2.反映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核的证据
未及时报核财产损失的陈述意见;
3.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28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已在税前扣除的证据
(1)各项罚款、罚金等记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各项罚款、罚金支出交纳时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票证资料;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9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的证据
(1)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全额记入成本费用所作会计分录对应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反映收到保险公司或相关单位赔偿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0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或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已在税前扣除的证据
(1)捐赠扣除时所作会计分录所对应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捐赠合同等相关资料;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其他资料
经企业确认的《捐赠支出调整表》(由税务人员自制);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1 超出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其他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证据
(1)计提准备金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准备金计算资料复印件;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32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利率计算的数额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借款利息已在税前扣除的证据
(1)支付或计提利息时所作会计分录所对应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证据
3.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4.其他资料
经企业确认的《利息支出调整表》(由税务人员自制);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3 未按规定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未按规定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用的证据
(1)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用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反映企业总收入的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会计报表等),关于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用的文件等资料;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4 未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未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证据
(1)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总账或明细账;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5 支付不符合条件的佣金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不符合条件的佣金支出的证据
(1)支付佣金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领取佣金的凭证资料;
(3)有关佣金金额的合同、协议资料;
(4)关于支付佣金的服务金额的相关资料;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6 支付的各种赞助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支付的各种赞助费用的证据
(1)支付赞助费用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支付赞助费用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36 支付的各种赞助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7 未按照规定计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金额的证据
(1)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资料;
(2)研究开发费用记入成本费用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3)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计算表或其他单据等;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8 补提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补提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记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证据
(1)补提各项以前年度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有关补提以前年度费用的说明资料等;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9 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据
(1)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冲减当期所得额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补缴所得税有关申报资料、缴款书等;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40 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以及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未作纳税调整 1.反映多记各项成本的证据
(1)“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2)反映多计成本所作账务处理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2.反映申报情况的证据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2)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自述材料;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40 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以及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未作纳税调整 3.其他资料
关于成本分摊调整的计算表;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五、其他类常见涉税问题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调取虚开发票方的证据
(1)调取发票准购证和发票领、用、存登记簿或台帐,清理、核实购、用、存数量,掌握发票整体使用情况,重点了解所开具的发票是否是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并取得相关证据;
(2)调取涉嫌虚开发票的记账联、存根联,核实填开内容是否与发票联、抵扣联一致,是否为“阴阳票”、“大头小尾”票,并取得其复印件;
(3)核查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A.调取相关会计账簿、凭证,进行账、证(票)比对;
B.调取相关货物销售合同,核实是否存在与虚开发票对应的交易,是否与虚开发票一致;
C.调取相关货物运输凭证(运输合同、运输费用凭证等),核查是否存在相关的货物流通,是否与虚开发票一致;
D.调取货物出库单据、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实际库存,是否实际出库,是否与发票一致;
E.调取现金、银行明细账,现金收款或银行收款凭据,核实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在虚开企业的开户银行调查取证,提取银行资金收款单据,核查票、货、款是否一致,调取收取手续费的证据;
(4)制作和收集有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和证言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等。内容应包括:
A.开票方是否领购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是谁;
B.开票方与受票方是否有业务往来,有无相关凭证;
C.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开票方是如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的时间、地点、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份数、货物名称、销售额、税额、价税合计数,与受票方提供的原始材料是否相符;
D.开票方是否已经收讫货款,采取何种收款方式,金额多少,所开票是否已做销售申报纳税;
E.是否收取手续费,具体金额多少;
F.是否经中间人介绍,如何介绍,介绍的具体情况;
G.出票方式:为他人虚开或者销售空白专用发票给他人填开或其他方式;


序号 问题类型 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调取并复制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所开发票是否已申报纳税以及涉嫌发票是否是有对应的进项抵扣发票,是否已进行了抵扣。
2.调取接受发票方的证据
(1)取得涉嫌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复印件,核实开具内容与开票企业的存根联是否一致;
(2)核查与开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通过调取审核相关的账簿、凭证、货物购销合同、货物出入库单据、货物运输凭证、银行付款和现金付款单据等,查实受票单位有无取得与虚开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开票单位与售货、收款单位是否一致,售货、收款单位的基本情况,货物的来源是否合法,货款支付的方式及流向;
(3)制作和收集有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和证言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等。笔录的内容应包括:
A.受票方是否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是如何取得专用发票的,并记录出票人、经办人及联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
B.取得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发票号码、份数、货物名称、销售额、税额、价税合计数,与开票方提供的原始材料是否相符;
C.受票方与开票方是否有业务往来,开具专用发票的原因,开票方与受票方是否一致;
D.受票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采取何种付款方式,金额多少,实际收款单位的情况;
E.受票的方式是何种形式,是否经中间人介绍,是否支付了手续费,具体金额多少;
F.受票方的发票是否已抵扣税款或申请退税。
(4)调取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涉嫌虚开的发票是否已作进项抵扣。
3.纳税人的陈述和辩解。包括:虚开、接受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内容。
4.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查实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的证明。
2 未办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 1.取得纳税人的主体证据,有营业执照的复印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复印公司章程或总公司设立该机构的相关文件,属个人的则复印其身份证或护照;
2.取得纳税人销售货物的证据资料,如合同、协议、送货单、收款收据、流水帐等资料;
3.从购货方取得其购进货物的凭据、付款凭据的复印件及证人证言材料;
4.从银行调取纳税人的存款对帐单,调取纳税人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据;
5.从供货方取得其销售货物的凭据、收款凭据的复印件及证人证言材料;
6.制作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
7.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该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材料。
以上是对常见涉税问题税务稽查取证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充分性原则,对能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适当多取一些。同时,为提高办案效率,要注意一般的税务行政违法案件的税务稽查证据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涉税犯罪案件中证据有所不同,前者是后两者的一部分,且前者的取证范围和证明标准要远远低于后两者的要求,不能只重视证据的充分性,将所有案件都按行政诉讼、涉税犯罪案件的标准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