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2006)251号  发表时间:2006/12/3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查找问题
  我市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街办、乡镇实行代征,全市地税系统依托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以清理流动人口为契机,大力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委托代征成效初显。但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源底数掌握不全。从个人出租房屋清理户数分析,街办清理的出租房户数与公安清理户数上有较大差异,街办征税户数仅占清理户数的34%;二是税务、公安、街办三方协作机制有待完善,三方信息沟通交流不畅,部门间配合不够密切;三是代征单位操作不尽规范,在税款、票证结报、代征人员管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税务机关管理不够到位,涉及税种多,程序不够优化,手续较为繁杂;五是各区(市)县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工作推进不平衡。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工作。
  二、改进征管方式
  为简化税款计算,方便代征人员和纳税人,经市政府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对个人出租住宅实行综合征收方式。
  (一)个人出租住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应缴纳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分档设置综合征收率。月租金15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1500元以上(含1500元),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2%。
  (三)依据各税种政策规定,分税种按比例拆分入库。综合征收率为4%的,房产税占100%;综合征收率为8%的,营业税占37.5%,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6%,教育费附加占1.1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占0.38%,房产税占50%,个人所得税占8.39%;综合征收率为12%的,营业税占25%,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教育费附加占0.75%,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占0.25%,房产税占33%,个人所得税占39%。
  三、强化工作落实
  各单位务要严格依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成地税发〔2005〕105号)(以下简称成地税发〔2005〕105号)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和家庭装修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意见》(成地税函〔2005〕270号),制定委托代征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借助实行综合征收契机,提高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水平。
  一要强化税法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屋出租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并对违法者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在媒体公开曝光。
  二要强化房屋登记。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扩大清理检查范围,力争实现出租房家家入户,户户登记,以掌握税源情况。从2007年起,市公安局将按月向市局传递公安的清理登记信息。各区(市)县地税局也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解决信息交流不畅问题,按月与公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比对结果及时反馈街办。
  三要强化日常管理。对个人出租住宅实行综合征收方式后,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日常管理。从2007年1月1日启用《个人出租房屋业主纳税登记表》(附表1)和《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申报表》(附表2)。成地税发〔2005〕105号文原附表6《出租房屋业主纳税登记表》同时作废。
  四要强化违章管理。对应当开具发票而不按规定开具的纳税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惩处。对街办发现出租方拒绝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进行处理,依法采取税务行政处罚、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促进委托代征工作有序开展。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