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7)003号  发表时间:2007/1/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优惠政策的确认

对经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2006年度需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新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审核中,已按原目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外,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该政策。

新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是指以新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

二、清理工作要求

各市、州局应对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以及改组改制后优惠条件已不具备、管户已消失的企业进行清理,并于2007年4月底前将清理出的企业名单、原审批目录条款、省局审批文号、新目录限制淘汰类条款等内容报省局(表式附后),由省局发文明确取消优惠资格。

三、资料报送
从2007年起,申报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申报资料可由县级主管地税机关签注审核意见后由企业直报省级地税机关,也可由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省局,两种申报方式都应同时报送市级地税机关备案。


二OO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