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公开工作的有关部署,结合四川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附件:1、《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职能分解表》 3、《办税公开申请表》(样本) 4、《办税公开决定书》(样本)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 办税公开应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办税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办税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三)办税程序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 (五)税务检查相关规定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八)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九)举报投诉监督方式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见附件1)。 第五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办税公开的形式。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省局主要依托税务网站和《税收指南》杂志进行办税公开,省级以下的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载体进行办税公开。
第三章 办税公开的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办税公开事项分为主动公开事项和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八条对主动公开的涉税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预先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事项的内容、范围、对象、形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初审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省局机关对需主动公开涉税事项的审核及公开程序是:机关各部门对拟公开的内容,经部门领导初审签字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公开内容录入省局税务网站并传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复审后公开。公开内容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的,应经批准后予以公开。初审部门对办税公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下国税机关的审核及公开程序由市、州级国税机关制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办税信息和涉税事项,国税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办税信息和涉税事项时,应填写《办税公开申请表》(见附件3),并原则上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其他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其他国税机关也应受理。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制作《办税公开决定书》(见附件4),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但不必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二)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未公开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需延长处理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时限及理由。 (五)申请的办税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国税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办税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办税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国税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办税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受理申请的国税机关不按规定履行办税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国税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投诉。接受投诉国税机关的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办税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办税公开工作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办税公开工作中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明确本单位办税公开工作的职责分工。 (二)审议本单位办税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和形式。 (三)建立健全办税公开机制、制度。 (四)收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五)对办税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税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六)对办税公开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按照“各司其职、统一公开”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省局的办税公开的职责分工详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职能分解表》(见附件2)。省级以下国税机关应参照省局的办税公开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责分工。
第五章 办税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办税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在办税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办税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办税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办税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开不准公开的办税信息的; (六)公开的办税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办税信息或不及时更新办税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办税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办税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办税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办税信息的; (十一)提供办税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办税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办税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办税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征管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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