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7)088号  发表时间:2007/3/2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入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意见》围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目前行政复议工作中需要加强的各个环节等提出了九个方面共二十条意见,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和主要渠道,以及下一步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改进和提高的问题。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意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各项要求。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高度,深入思考和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法规工作机构、队伍、人员素质建设,增强为税收征管主业和广大纳税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做出贡献。
二、切实把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化解纳税争议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抓住机遇,把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要着力提高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能力建设;要关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状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基础投入和宣传力度,配备、充实税务行政复议专门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积极支持、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经常听取有关工作的汇报,认真负责地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三、不断创新、丰富工作手段,化解纳税争议。化解行政争议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涉及部门多,各级复议机关要加强与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法院的沟通,抓紧研究和完善多方面的协调制度,在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前提下,灵活运用调解、和解、听证等方式化解双方争议。应当注意的是,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相关修订之前,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结案仍应使用原有的法律文书和方式,总局文件中提到的行政复议调解书及行政复议和解书在总局正式下发文书格式前暂不使用。
四、加强考核监督,促进复议工作再上新台阶。在2007年度的执法检查中,省局将把复议人员的配备、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复议渠道是否畅通、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作为重要的量化指标对各地进行检查考核,并以此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希望各地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的采取工作措施,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的逐步提升。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