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7)090号  发表时间:2007/3/2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11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在我省顺利推行,省局成立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张兵副局长任组长,邱国凡总会计师、张炜总经济师任副组长,成员由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负责人组成。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车辆购置税业务问题,请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如遇“新版软件”及综合征收系统等方面的问题,请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如遇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问题及税收票证使用、税款缴库、会计核算、银行对帐及税收票证管理等问题,请分别与省局征收管理处和计划统计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流转税管理处 周 梅 028-86734404
信息中心 周绍毅 028-86724612
征收管理处 胡 谋 028-86734010
计划统计处 李文莲 028-86734202
二、我省“新版软件” 的实施时间以国税函[2007]110号的推广时间为准。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要成立由局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版软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鉴于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总局已对基层进行了视频培训,且将相关教材发放到市、州局,因此,省局不再做重复培训。各市、州局计统部门要提前做好车购税税款征收、会统核算和票证管理等工作的培训,加强指导。有关软件操作培训时间以省局相关部门通知为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