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矿井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128号  发表时间:1996/6/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矿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告之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矿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4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矿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6]034号)收悉。按照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矿井属于不动产。因此,对于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矿井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