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精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289号 发表时间:1996/11/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精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28号)转发你们。各地遇有类似问题,请按照总局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精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62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精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1996]149号),反映四川精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房地产经营中,与投资者(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合同,以投资租赁的方式将其建设的精图大厦部分面积出租给乙方,并代为管理再出租。租期届满时,甲方退还乙方租金,并返还其租金总额的33%的税后租金收益。要求明确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税目注释的规定,对甲方将大厦出租给乙方应就其租金总额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返还给乙方的资金;对甲方代乙方管理出租取得的收入也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