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333号 发表时间:1996/12/3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转发你们。省局意见,对单位以“合作建房”或“集资建房”名义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可比照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