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3)149号  发表时间:2003/7/1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恢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
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都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井实行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
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
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
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
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
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