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3)010号  发表时间:2003/8/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井遵照执行。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有多个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费用扣除以实际合伙人数分别计算。
二、实行查帐征收办法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标准的规定办理。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