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3)043号  发表时间:2003/5/2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章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井报省地税局备案。城市和县城的具体适用税额中的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必须与《通知》第一条规定一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此次税额调整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各级地税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宣传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土地使用税的普查资料,摸清税源,把税额调整与加强征管结合起来,组织好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