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3)035号  发表时间:2003/4/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税收行政处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2002年全省地税机关处罚率为2.2%,滞纳金加收率为2%,其中稽查部门处罚串为12.72%,滞纳金加收率2,6%,均较往年有所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差距,离《征管法》的要求更是相差甚远。少数市州处罚率和滞纳金加收率不到1%,一些征收、稽查部门基本上没有坚持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制度。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合法经营和诚信纳税,严厉打击偷逃欠税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务行政处罚是对涉税违法行为的一种经济惩戒;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应作出的经济补偿。对涉税违法违 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处罚制度和加大处罚力度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和滞纳金加收措施,惩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绝不让有意偷逃欠税者的收益大于成本,以公平税负、优化秩序,促进发展。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以今年起省局将其纳入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处罚标准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查补的税款,必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加收滞纳金。主体税种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50%,其它税种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一倍,印花税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三倍,对于抗税和涉嫌偷税案件,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必须销毁其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和行为,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法规、征管、稽查、监审部门要思想同识、目标同向、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提高征管水平,不得出现执法真空。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度,不得低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标准。
(二)各级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要严格执法,维护税法刚性,严禁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税务行政处罚须按现行规定权限办理。
(三)税务人员违反《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违反《税务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