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3)031号  发表时间:2003/2/1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08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资料的管理,利用税源数据库资料,搞好土地使用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土地使用税税潭数据库的更新工作,今年要将1999年度数据更新为2002年度数据,并保证更新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市、州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各县(市、区)地税机关上报的最新税源数据,对本级税源数据库进行更新,并于5月1日前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