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3)281号  发表时间:2003/7/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我省车船使用税自1986年开征以来,年收入额始终徘徊在几千万元左右,近两年收入虽有所增加,2001年收人5,563万元,2002年收入7,158万元,但其绝对增长额不大,与实际税源存在很大差距。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反映,2002年我省机动车保有量为326万辆,其中私人拥有量为286万辆,但由于车籍档案掌握不全,税源不清.加之征管手段落后,部门之间缺乏协作配合,实际征税车辆仅为以万辆,扣除少数免税车辆,征收率不足50%,漏征面很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汽车价格日益下降,我省机动车数量将快速增长,车船使用税征管手段落后,税源不清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为了夯实税潭管理数据,为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奠定良好基础,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核发牌证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机动车挂车)、船舶。
二、普查内容
车船使用税税潭普查登记的主要项目指标包括:机动车(船)主、证件号码、税务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姓名、地址、车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类型、核定载客、桉定载质量、车辆用途、纳免税车辆。
三、普查方式
此次税源普查以计算机为主要手段,辅之以税源普查登记表。各征收单位负责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登记表(见附件)的发放、审核和回收,井报上一级地税局;区、县级地税局负责将普查登记数据录入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软件(普查软件及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并向市、州地税局报送;各市、州地税局汇总后报送省局。
四、晋壹时间
车船使用税普查登记工作从2003年8月1日开始至2004年1月31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为: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基层征收单位发放、审核、回收普查登记表,时间为8月至9月;第二阶段,区、县级地税局汇总普查登记表和录入昔查数据并上报市、州局,时间为10月至12月;第三阶段,市、州地税局将汇总的税源普查软件及税源普查登记工作总结报省局,时间为2004年1月15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普查是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车船使用税自开征以来的第一次,各市、州地税局应高度重视,及时召开普查登记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普查登记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做好开展普查登记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税务公告栏等媒体,宣传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登记的意义和有关规定,使公民自觉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做好普查登记工作,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三)充分依靠党政领导支持,积极争取部门配合。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应充分依靠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积极争取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稽征部门、交通运管部门以及街道、村组等协税护税网络的支持和协作,保证普查登记数据的完整、准确。
(四)严把数据登记审核关,确保登记内容准确无误。基层征收单位在回收表格式时,应认真审定表内各项指标,凡不清楚或漏报指标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
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登记表请各地按附件表式样自行印制。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