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3)289号   发表时间:2003/7/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二、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