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
文号:川府函(2004)47号  发表时间:2004/4/25  有效性:有效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川地税[2003)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请照此执行。
一、同章在《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对于《条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受直至期满,新登记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同意在《条例》废止后,省政府根据《条例》制定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0)26号)文件中,与《条例》有关内容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随(条例)自废止之日起停止执行。
另,《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9]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办发[1996)148号)已于2002年6月25日在《四川日报》公告废止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