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3)62号  发表时间:2003/6/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提出的“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的要求,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经研究,现就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各地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减收,总局将在考核各地收入完成情况时予以充分考虑,减收数额经核实后可视为今年完成的收入任务。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切实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任何部门不得以影响税收任务为由推迟或拒绝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再就业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工作,将该项政策对税收的影响准确量化,并及时在减免税统计报表中反映上报。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准确预测对全年税收收入的影响。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税收收入预测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7号)要求,分次上报税收收入及分税种预计完成情况时,要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收入的影响情况单独说明。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