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意见
文号:川地税发(2004)033号  发表时间:2004/4/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日报》2003年12月2日向社会公布了此项决定。省局针对《条例》废止后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于2003年12月向省政府提交书面请示,省政府近日作了批复。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川府函[2004]47号)规定,对《条例》和省政府文件中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废止后有关执行和征管的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优惠政策的执行和管理不仅关系到每一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政府的税收利益和诚信形象、关系到招商引资环境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基层征管人员的业务指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和优惠到期及时恢复征税。一方面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务必让每一户企业知晓和理解有关政策;另一方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对当地根据(条例)制定的类似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进行清理,明确其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二、划分界限,明确政策。(条例)废止后,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政策在执行时间上统一以《四川日报》向社会公布的日期即2003年12月2日为准,凡在12月2日前(不含12月2日,下同)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允许其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直至期满,但须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凡在12月2日后(含12月2日,下同)新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三、认真清理,严格征管。各级地税机关在2004年4月30日前,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清理。
清理中,按办理工商登记时间、享受优惠政策是否到期,(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税免税期从企业购入第一辆(只)车、船领取牌照的当年开始计算其第一个免税年度,房产税免税期从企业第一次自建房屋竣工或购人房屋的当年开始计算第一免税年度)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2003年12月2口前,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享受优惠政策已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从到期之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对于到期后仍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除要求其补缴税款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2003年12月2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且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分户档案,逐一登记每户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和法定起止时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减免税审核报批管理。对于已办理工商登记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企业,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凡要求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享受减免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12月2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之日起依法缴纳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
税在内的各种税收。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逐户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调查清理中,必须做到深入、细致、全面,不得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对《条例》废止后的有关问题及清理结果要进行认真总结,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表),并于2004年7月31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略)
2.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