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丘陵地区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的意见
文号:川地税发(2004)045号  发表时间:2004/4/2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丘陵地区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4]3号),积极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我省丘陵地区加快经济发展,现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鼓励业产业的企业,在2001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民族地区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工作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认真落实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农业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兴办的龙头企业从事农产晶初加工所获取收入暂免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中的龙头企业,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农业服务的社会支出。
四、认真落实促进农民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劳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用本组织内农民成员自有房地产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五、认真贯彻省政府川府发(2004)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4)9号文件,不折不扣地认真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和民族地区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农户。
六、继续停征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认真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七、积极贯彻落实失地农民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1日止,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九、认真贯彻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川委办[2003)11号),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十、省局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争取农业税减免资金,重点支持丘陵地区农民减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