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4)306号  发表时间:2004/10/20  有效性:有效
资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经营能否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资地税发[2004]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秀发[2002]31号)文件规定,对待有劳动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为防止纳税人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应与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
对持外地《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从事承租经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按照规定可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但对纳税人取得的免税收入和不予免税收入应分别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