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作自有固定资产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4)327号  发表时间:2004/7/27  有效性:有效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作自有固定资产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直[2004)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本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若该资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收资本金范围内,可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