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4)368号  发表时间:2004/8/13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请示》(成地税发[2004]1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应当依照川财税[2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3元,各地可在适用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