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4)375号  发表时间:2004/8/20  有效性:有效
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德地税发[2004)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川人发[2001)17号)第三条规定;“兴办经营、服务性实体的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经营、服务性实体的范围按
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