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亿都实业有限公司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4)517号  发表时间:2004/12/9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都亿都实业有限公司安置职工可否免征契税的清示》(成地税发[2004]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成都亿都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四川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成都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并对所有职工138人进行了安置补偿,其中77人签订了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占55%,61人领取一次性买断工龄补偿费。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这里的“妥善安置职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只要达到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一个.都算“妥善安置”。因此,成都亿都实业有限公司对成都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的138名的职工都进行了“妥善安置”,对其承受成
都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可免征契税。